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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汉元:建议免征养殖企业所得税

2022-03-10
南方农村报讯 3月5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,全国人大代表、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对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,营造公平税收环境方面提出相关建议。

刘汉元提出,当前,水产养殖企业和水产品在流通环节需上缴较大额税。根据现行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,在养殖环节,畜禽养殖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,水产养殖企业则要缴纳12.5%的企业所得税,该政策导致大量水产养殖者为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,不愿进行公司化运作,更倾向于选择以个体户或合作社形式经营,不利于产业集约化、规模化进步。

在产品流通环节,水产与畜禽也有差异化增值税政策。根据相关规定,在流通环节鲜活或初加工的水产品增值税税率为9%,鲜活畜禽产品可以免缴增值税,进一步拉大了两个产业的利润差距。

近年来,畜禽养殖出现了一批大型、特大型企业。目前我国生猪养殖企业CR10(行业集中度前10位)市场份额为12%,禽类养殖企业CR10达到40%,而水产养殖企业CR10不到2%,产业整体呈现小、散、弱的局面,也暴露出食品安全、效率偏低、难监管等问题。

刘汉元还提出,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跨省使用,阻碍了大宗水产品流通。目前,机构或组织向个人养殖户收购水产品时,对方所在的税务局对此有多种限制,全国各地要求也不一致。例如,有的地方规定养殖户需提供租塘合同,对于多次转手的合同不予代开;有的地方规定,农产品收购发票又不允许跨省开具,甚至不允许跨市(县)使用。我国水产养殖主要集中在华南、华东和华中,与畜禽产品不同,水产品需要全国范围内流通,按照目前税法规定,只能在本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,导致公司化运作存在取票难和取票成本高的问题。

针对这些情况,刘汉元提出建议:

一是免征水产行业或水产养殖企业所得税。目前,水产业中仅远洋捕捞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,产量占比超过80%的养殖部分却未能享受同样政策。建议出台与畜禽行业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,免征水产行业或水产养殖企业所得税,真正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助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。根据目前我国财力及水产养殖企业规模测算,不会对税收造成明显影响,还能有效促进个体户、合作社等转化为企业组织进行经营。

二是建议免征水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,允许跨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。建议相关部门出台与畜禽行业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,免征水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,鼓励规模化企业参与流通环节,促进大宗水产品供应链和交易平台的打造,让老百姓吃上更新鲜、健康、安全的水产品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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